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應納稅額不受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2020-04-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局受理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獲准予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請在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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