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2018-11-14

 

財政部為利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爰配合今(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定明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依資恐防制法公告之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之通報義務。

財政部指出,記帳業者係行政院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部於今年3月5日已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做為渠等業者防制洗錢之一致性遵循規範,為因應上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爰再修正本辦法。另考量洗錢防制之內部控制及參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等已納入本辦法規範,爰廢止今年3月5日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俾利記帳業者能充分瞭解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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