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具備加班紀錄,若無佐證資料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2018-07-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員工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若未提供加班紀錄,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惟公司支付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如:打卡紀錄、加班申請單及加班事由等資料),憑以認定,倘資料不完全,尚難認定有加班事實,該費用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列報加班費1,260,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均未逾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並已提示銀行匯款給付證明,惟未提供員工加班紀錄佐證加班事實,遂將甲公司104年度加班費全數轉列薪資支出,並依規定併入各該員工當年度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呼籲,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若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另所得人亦應併入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