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區強震 災害損失申請期限延長3個月

2018-02-13

【記者鍾春蘭桃園報導】107年2月6日花蓮地區強震,國稅局基於從優、從寬、從速、從簡處理原則及便民服務考量,災害損失申請期限比照臺南地區強震延長3個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月6日晚間接連發生地震,花蓮部分地區已傳出災情,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俾減免稅捐。

該局指出,民眾於修復受損財產前,請先自行或由他人協助拍照作為損失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