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作為試吃、贈送之樣品,得否免開立統一發票?

2018-02-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購入之貨物若作為試吃、贈送之樣品,得否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若無償移轉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發票。

該局查核經營食品買賣之甲營業人將購進之貨物無償提供他人使用,未開立統一發票。該營業人主張為供試吃之贈品免開發票,惟未於帳簿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樣品紀錄,致主張無法採認,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條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處罰鍰。

 (聯絡人:松山分局雲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