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2018-01-02

財政部表示,為適度縮小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差距,維持資本流動中立性,降低租稅規避誘因,並配合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優惠規定,該部於今(29)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部分條文,調高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為21%,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俾利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稽徵機關三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現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即外資)股東取得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盈餘,係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完稅,法人及股東兩階段總稅負為33.6%,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內資)股東負擔之最高兩階段總稅負(現行為49.68%)為低,可能衍生內資股東藉轉換為外資股東身分規避稅負問題。為進一步縮小內、外資稅負差距,自107年1月1日起,現行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另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規定,適用該優惠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合夥人如為外資,其取得屬應課稅之股利或盈餘,應由該事業之負責人依規定之扣繳率(21%)辦理扣繳。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標準修正調高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1個百分點,可使內、外資股東租稅負擔趨於衡平,調整後與其他國家如韓國(22%)、德國(26.375%)、美國(30%)相較,仍具國際競爭力。外資如為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之居住者,仍得適用該協定所定股利上限稅率,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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