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漏報捐贈收入 當心補稅處罰

2017-12-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並非每個機關團體都可享受免納所得稅,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的要件,始可免納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捐贈收入情形,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就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漏稅罰。
       該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對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案件均已建檔,全國歸戶後通報受贈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勾稽查核。機關團體如接受捐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收入,勿心存僥倖。該局查核某基金會104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接獲其他國稅局通報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基金會1,000萬元,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僅申報收入24萬元,再進一步查證,基金會雖收取支票卻遲未兌現,亦未入帳,並承認違章漏報事實,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予以補稅17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國稅局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資料已e化建檔,建立完整通報機制,機關團體收到捐贈收入,應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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