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主動告知消費者可使用共通性載具,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2017-11-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民眾來信表示,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開立電子發票時,未主動告知消費者發票可儲存於共通性載具,且部分店家甚至拒絕消費者將發票儲存於共通性載具,嚴重罔顧消費者權益,亦有違財政部近年來推動電子發票之美意。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但經營無實體店面者不在此限。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上述所稱共通性載具,係指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條碼,如民眾要求將電子發票儲存於共通性載具,營業人不得無故拒絕。
   該局呼籲,財政部每期針對無實體電子發票,皆有增開15組100萬元及10,000組2,000元獎項,為維護消費者中獎權益、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及落實節能減碳與政府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之美意,仍請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多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主動告知消費者可將發票儲存於共通性載具,共創徵納雙贏之環境。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