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認列從事三角貿易之損益,所得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

2017-10-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國際三角貿易,應注意收入之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而非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應按權責基礎入帳,從事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若已完成接單、轉單之勞務提供,即使尚未收到款項,仍應依權責基礎之入帳原則,於「勞務提供完成日」列為銷貨收入處理,此與營業稅規範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銷售額以「收款日」為準有所不同。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從事三角貿易進銷差額產生之所得約1,200萬元,歸屬至次一(105)年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惟經查核甲公司從事接單、轉單之勞務業於104年完成,相關損益應於104年度認列,爰調增甲公司104年度所得,補徵稅額約186萬元。

該局呼籲,從事國際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認列收付差額之所得時點,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規範有所不同,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