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加徵滯報金且無法享受租稅優惠

2017-08-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自行補報,或於接獲稽徵機關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者,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獨資、合夥組織則按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之性質,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義務所處之行為罰,爰營利事業雖已補報結算申報,仍應加徵10%滯報金;另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加徵滯報金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6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日,甲公司因人員疏失於106年6月2日始以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逾期申報且未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致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嗣經調帳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除核定應納稅額51萬元外,並加徵滯報金3萬元﹙核定應納稅額510,000元*10%=51,000元,超過上限3萬元﹚。

該局強調,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間,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均需加徵滯報金且無法享受租稅優惠﹙如盈虧互抵﹚,惟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則免另徵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