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尚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2017-06-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電話詢問,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時,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為有效達節能減紙目標,自103年起,按新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6年可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一、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年2月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及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給付的所得填發相關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憑單申報,故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