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診所等高自費醫療院所,勿因隱匿自費收入致短報其執行業務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2017-06-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牙齒門面逐漸受國人重視,齒列矯正、美白牙齒、植牙等越益盛行,牙醫診所就該部分療程所收取之自費收入,應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

該局指出,牙醫診所自費收入因多以現金交易,致常有短漏報情形,稽徵機關藉蒐集相關資料,如書面訪查、醫療收據及資金查核等,發現此類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該類業務收入之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A診所係相當知名之植牙診所,惟其104年度申報之自費收入顯著偏低,深入查核後,發現A診所及其負責人等相關銀行帳戶經常有大量現金存入,因無法合理舉證收入來源,始坦承確為診所向病患收取之自費植牙收入,經查獲A診所104年度涉嫌漏報之自費收入金額達4千萬元,甲君涉嫌漏報執行業務所得,除補稅外,另須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執業醫師切勿心存僥倖,務必確實申報所得。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