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免徵營所稅

2017-05-19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欲適用上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獨資、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及取得登記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於免稅期間內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機關辦理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登記文件,始得於當年度辦理免徵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