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2017-03-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為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所明釋。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甲公司帳上係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惟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並列報當期呆帳損失8,005,000元。依前揭函釋規定,其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應屬代收代付性質,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而予以調整補稅。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