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

2017-02-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經國稅局查獲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承包室內裝潢業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嗣後以有銷貨折讓為由,申請更正短漏報之銷售額,因未檢附足資證明銷貨折讓之文件,未獲國稅局重新認定而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裝潢業之規定,應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承包室內裝潢業務常有追加減工程價款之情事,營業人如確實有銷貨折讓情事,應提供與屋主簽訂之室內裝潢合約書、追加減工程價款協議書、報價單、收付款證明文件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勾稽是否為可減除銷售額之依據。

該局說明,甲君101年至103年間經人檢舉銀行帳戶有多筆支票存入之資金,經該局核認係甲君承包裝潢房屋所收取之款項,甲君自101年至103年間未辦理營業登記,短漏開銷售勞務統一發票金額計24,559,276元,稅額1,227,964元,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嗣後甲君主張因部分室內裝潢工程有瑕疵,經與屋主協議減價,並以現金返還屋主,申請重新核定其銷售額經進一步查核甲君僅提示其銀行帳戶現金提領之紀錄,並未提示裝潢合約書、減價協議書、原收取及返還款項證明文件等資料,尚難認定勾稽甲君主張是否屬實、是否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自無法減除其短漏報銷售額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室內裝潢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倘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銷貨退回或折讓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