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支出之列報及扣繳規定

2017-01-23

年關將近,許多公司行號紛紛於年節前舉辦年終尾牙犒賞員工,又為了炒熱氣氛,均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其相關支出列報及扣繳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按行政院勞動部規定,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可在營業費用之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又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所舉辦尾牙聚餐活動,會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該項費用支出,需由捐助廠商之扣繳義務人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另說明,員工參與公司舉辦尾牙摸彩活動之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又如中獎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須按給付總額扣取10%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另如中獎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單位於給付時不論金額多少都應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尚無免扣繳稅款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摸彩係給付實物獎品,例如:中獎人獲得汽車1輛,則應以該獎品購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辦理扣繳,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