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透過8591網路平台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因客源眾多,遂將部分客戶轉介與其他提供相同服務之個人,並藉此抽取佣金,則甲君銷售勞務範圍除自己提供之服務外,亦包含因轉介而抽取之佣金,若甲君經營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