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房地收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2016-10-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土地,承租人因故提前終止租約而支付違約金與出租人,出租土地之營業人收取該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出租土地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每月租金10,000元,乙公司因故提前終止租約,依約須支付甲公司違約金6,000元。甲公司係出租人,屬銷售勞務,其取得違約金6,000元部分,與銷售勞務有關,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將該違約金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該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張興東,電話:04-23051111轉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