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之規定

2016-10-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非屬法令強制規定者,為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而不得列報職工福利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檢查保護規則規定必須強制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為職工福利費用,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支付員工之定期健診費,非屬上述法令強制規範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不得列報職工福利費用,而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由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扣繳。 

(聯絡人:松山分局鄧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