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酬勞分配,請於今年6月底前辦理公司章程修正,以避免員工與股東權益受損

2016-06-21
為激勵員工士氣,留住優秀人才,去年公司法新增第235條之1加薪條款,規定章程必須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該條並無過渡期,亦即,今(105)年6月底前公司股東常會務必完成章程修正增訂員工酬勞分配規定,以利辦理104年度員工酬勞與股東盈餘之分配。

發給員工的酬勞,屬於公司之費用,公司如未依新法修正章程,員工因此將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就無法計算出正確盈餘狀況,因此,公司也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

基於去年修正之公司法第235條同時也刪除員工分紅之規定,公司舊章程有關員工分紅之記載已與新法規定不合,自不允許再依照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

本次修法旨在激勵員工,有利企業招才攬才,亦為使公司營運順利,股東盈餘分派權益得予保障。目前已有近20萬家公司完成修正章程登記,尚未完成登記之公司,務請儘速於6月底前完成章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