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卡不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證明喔!

2016-05-04

嘉義朴子蔡小姐詢問:爸爸領有重大傷病卡,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128,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嗎?
嘉義縣分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的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可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所以,民眾領有重大傷病卡,是不可做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證明。
該分局另外說明,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所稱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因此在列報時要注意所檢具之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 105/05/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