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一旦終止租約時,記得辦理註銷營業登記或遷址,以維護權益

2016-04-21

王君將其房屋一樓出租給他人供作公司辦公營業使用,向稅捐處詢問租約終止後,要如何辦理才能減輕租稅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目前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5%,營業用稅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稅率為2%。本案房屋一樓出租供公司辦公使用,依規定一樓面積應課徵營業用稅率(3%),地價稅則依房屋實際營業使用面積所占基地面積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納稅義務人王君於租約到期或終止時,務必要求承租的營業人辦妥營利事業遷址或註銷營業登記,並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才能適用較低的稅率計課房屋稅及地價稅。

另外一併提醒王君留意承租人搬離時,請其戶籍也一併遷出,若未遷出,即屬有他戶設籍之情形,對日後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