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6-03-17

吳先生將出售高雄市農地給鄰居陳先生繼續耕種,詢問稅捐處須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檢附土地所在地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本筆土地為農業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項,經稅捐處審核符合規定者,就可以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如果未在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上述農業用地欄位而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前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共同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期限為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超過期限將喪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益,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 105/03/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