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供醫療使用者,仍准按非住非營稅率2%課徵房屋稅

2016-03-07

鄭先生詢問其養護中心有關醫療使用部分,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公布後,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之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非屬醫療法人附設之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等使用之房屋,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公布後,其供醫療使用者,按現行醫院、診所應依醫療法規定設立及開業,爰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私人醫院、診所,應以該法規定所稱醫院、診所為限。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與醫療法規定之醫院、診所有別,供其使用之房屋,不適用供私人醫院、診所使用之房屋按3%稅率課徵房屋稅之規定,故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核課房屋稅。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