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需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6-02-23

民眾翁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他母親在104年死亡後,自己仍然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所收到的104年地價稅稅單,為何比以前貴很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所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雖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又所謂「移轉」包括繼承移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就翁先生的疑問進一步說明,翁先生的母親於104年3月死亡後,就無人在該房屋設籍,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視有無辦竣戶籍登記,故翁先生雖在104年10月26日將戶籍遷入,並於當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雖已符合,但已經逾9月22日,所以只能從105年起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 105/02/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