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起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申報變革

2016-02-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電子發票憑證,相關流程如下:

一、104年12月以前,取得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之收據者,其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格式代號22)。

二、105年1月以後,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如係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其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得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已繳納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十位英數字,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或A~Z(大寫)】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

該局呼籲,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或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仍為營業人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