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文件都需貼印花稅票嗎?

2016-02-01

陳代書持法院調解筆錄要辦理不動產移轉,稅處承辦人告知要貼用印花稅票,陳代書疑惑說上次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就不用貼用印花稅票,一樣都是法院出具公文書,為何標準不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稅範圍是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該契據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所書立的憑證,具有契約性質,應依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若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持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或具契約性質的法院公證書,都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所作成,則需貼用印花稅票;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電話(07)7410141洽詢。


更新日期: 105/0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