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2016-02-01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於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民權稽徵所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主要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爰修正第2條增訂第5款免予處罰之規定,增訂內容如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